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11-01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或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已就全资子公司——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柯顿电子”)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下称“北京六建”)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诉讼发布公告,上述诉讼事宜的公告详见本公司2010年5月28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2010年8月16日公告的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第3季度报告、2011年1月7日公告的进展公告及2011年4月8日公告的2010年度报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1年4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认本案诉争工程共欠付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72721.92元,其中2222721.92元于2011年4月6日给付,剩余250000元在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配合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档案馆备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后发现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向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除此以外,双方均承诺基于诉争工程所产生的其他损失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鉴定费、质量鉴定费共计332742.94元,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289084.94元,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658元,因一审期间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54658元,就其多缴纳的部分共计211000元应由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款与调解协议第一条中的工程款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缴纳37310元,减半收取,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7048元,亦减半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仅为工程款确认的问题,支付的上述工程款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在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除发生的诉讼费用外,本诉讼的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其他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执行。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0009号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