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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行业遭遇艰难“生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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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新政”细化措施出台
    2011-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去年4月出台的“外资新政”(国发9号文)将得到进一步落实。

      商务部4日公布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指出,该《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出资的细项,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自由流转,利于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上述《办法》。

      《办法》指出,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并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办法》所提到的“设立”投资企业包括:以新设公司法人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三种形式。

      根据《办法》,在股权出资后,股权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或股权。

      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股权的属性能够满足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二项基本条件,依法可以充当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

      然而,到目前为止,股权出资的施行并非那么简单,特别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有许多法规制约。如外资市场准入、公司性质变更、股权出资缴付方式、不同性质公司的股权转让等,因而引起的经营许可、外汇、海关、税务调整等事宜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对记者说,《办法》出台正是为了适应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实质上,也是对去年“国发9号文”的一个细化。

      王志乐表示,“国发9号文”中提到,要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