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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1—011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送红股比例及每股送红股比例

    每10股送股数5股
    每股送股数0.5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4

    ●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5月12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1年5月13日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1年5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1年4月27日召开的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1 年 4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807,3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5股红股、派发1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送红股403,674,000股,派发股利80,734,800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211,022,000股,增加403,674,000 股。

    (四) 代扣代缴税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送红股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代扣代缴所得税0.06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4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照上述代扣代缴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4 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5月12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1年5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5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 年5 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票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办理领取现金红利事宜。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派送的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送转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1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314,191,382+157,095,691471,287,073
    无限售条件股份493,156,618+246,578,309739,734,927
    合计807,348,000+403,674,0001,211,022,000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的每股收益

    按新股本1,211,022,000股摊薄计算,公司2010年度每股收益为0.62元。

    八、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2207799

    (三)传真:0472-2207788

    (四)地址: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3号

    (五)邮编:014030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