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一年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 ST 方向 公告编号:2011-19号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5月5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召 集 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主 持 人:周利芬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55人、代表股份15400.7396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 %。
其中:(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总数10219.858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8%;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642人,代表股份5180.881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71%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除独立董事袁敏璋先生、唐琳女士、任超先生、董事黄艳春女士、崔泓女士因事请假未出席外,其余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潘岩平、王华崇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4833.309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32%;反对567.429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8%;弃权0股。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 师 姓 名:潘岩平、王华崇
3.结 论 性 意 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潘延平、王华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的结论意见是:方向光电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2011年5月6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