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1-09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鲁民辖终字第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参见本公司临2010-33号公告,分别刊载于2010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与凯马汽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本公司和凯马汽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0)潍商初字第86-2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出具了终审裁定。
二、本案裁定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涉案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凯马汽车公司住所地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裁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近期本案的诉讼情况引起了个别媒体的关注,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了本案的进展情况,有关股东出资纠纷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判决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2010)潍商初字第86-2号民事裁定书。
(二)(2011)鲁民辖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