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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政策开“绿灯” 券商自营投资品种扩围
    2011-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证监会发新规调整券商自营业务范围,允许券商设立子公司投资范围外金融产品

      ⊙记者 马婧妤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以制定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调整、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的范围,对于清单范围外的金融产品,则允许券商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规定》并未对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进行调整。

      目前,券商自营业务只允许投资“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证监会有关监管文件认可的自营品种,又包括集合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是在境内市场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部分券商提出投资现行规定范围外金融产品的大背景下研究制定的。《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将证券自营业务范围开放性地归纳为三大类,即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不属于传统证券,对这类投资品,《规定》明确,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的隔离。

      按照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设立子公司前应报经证监会批准,并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根据券商风控指标计算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将对其投资于该类子公司的股权按100%的比例扣减。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券商自营品种将会扩大,新加入的品种将按照与其对应的比例扣减净资本,但整体看券商自营业务的净资本扣减不会有太大变动。《规定》还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向母公司传递。

      这位负责人表示,券商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而设的子公司与直投子公司,都是为进行投资而设,但两者并不相同,前者进行金融产品投资,后者则专门从事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