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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02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29天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经适当程序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 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9、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5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5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销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基金代码: 206009)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挖掘未来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并从中精选优质个股,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相关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比例,或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7、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登录招商银行网站: www.cm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至2011年6月10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7%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886.62 份。

    4、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