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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QFLP试点拟扩容
    2011-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唐真龙 ○编辑 全泽源

      ⊙记者 唐真龙 ○编辑 全泽源

      

      在首批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 试点企业的基础上,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拟进一步扩容。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应的程序和各部门职责,上海市金融办日前举办了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人士一起就前期颁布的QFLP 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并就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了解析。

      三家企业已经获批

      今年1月份,上海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QFLP 实施办法》),正式启动QFLP试点工作。相关人士在此次解读会上透露,目前审批部门开展了QFLP 试点企业的初审,截至3 月18 日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 试点企业。

      对于QFLP 试点工作的下一步重点,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获批的QFLP试点企业以大型的并购型基金为主。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审批部门将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企业,除大型的并购型基金外,还希望吸引主要投入科技型、创业型、就业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基金;此外还希望通过 QFLP试点工作带动一批国内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投资者。

      试点企业有“门槛”

      而在申请人的资格方面,相关人士在会议上明确,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主要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已经基本明确,管理团队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且投资者已经出具出资承诺函和确认书。

      相关部门的人士还表示,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基金管理团队的中国投资经验,尤其是成功退出的经验;

      其次,优先考虑引导基金、国企或民企出资等境内资本参与的企业;

      第三,优先考虑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且该方向符合管理团队的经验的企业;最后申请试点企业的组织架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投资计划清楚,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化。

      外资比例不设上限

      据了解,外汇管理方面,在QFLP 试点工作范围内认可外资企业在中国运用外汇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给予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和开户;允许结汇进行投资,前提是只有进行项目投资时才能进行结汇,主要便利在于,在QFLP 试点企业设立获批后,可以通过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指令的方式,直接在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和划款合二为一,而不需外管局对每个项目所需结汇额度的逐笔核准。

      与此同时,上海市试点办法还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GP,普通合伙人)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即:在5%投资额度范围内,试点企业可不受国家外管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即142 号文)限制以资本金结汇对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此外,在上述5%范围内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投资不影响该基金的原有属性,即:如果没有外资有限合伙人(即LP),普通合伙人即使是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影响基金的内资性质。

      对于外资比例上限,相关人士对关于QFLP 试点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传闻进行澄清,表示对QFLP 试点企业没有强制性的内外资比例限制(即外资比例至少理论上允许达到100%),但在进行试点评审时,有境内资本(尤其是引导基金、国企等国资背景)参与的企业是一个有利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