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超募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专用账户
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1-025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超募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专用账户
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1 号文批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美特气”)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 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币2,843.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117.00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29,117.00万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014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凯美特”),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2011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1-002)。
长岭凯美特工商注册完成后,《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已于2011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1-01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府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于2011年5月5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6600743018010013380,截止2011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110,000,000.00元。全部用于甲方炼厂制氢尾气变压吸附分离提纯及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80,000,000.00元,其中:金额30,000,000.00元,开户日期2011年4月20日,账号为436600743608510000495-00391220,期限3个月;金额50,000,000.00元,开户日期2011年4月20日,账号为436600743608510000495-00391221,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和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周凌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