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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不叫税的“税”
    201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袁 东

      袁 东

      近日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认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目前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

      中国人的税负到底有多大?对此,不能只看有明确条款的现行税收制度所厘定、由各级税务局所征收的数额。当然,仅就这一层次而言,在以1994年“分税制”为起始的“重建财政”的近十七年间,也是在逐步上升的。多种研究表明,该类层次的税负也不轻了。

      比那些税制典章中明列的税,现实中还有一些不叫税的“税”,因为更复杂、更隐蔽而不易被民众所觉察,往往进入不了经济学者分析和质疑的视野,也就更加难以进入明令式的税收制度减免和改革中。然而,这又确确实实地加重着社会生产和经营成本,加重着民众生活的负担,也实实在在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对于中国的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而言,不可否认大型国有企业是其重要来源。这一是指由巨额交易流转环节产生的流转税;二是指由巨额利润产生的法人所得税。

      不同于绝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是,中国的国企基本都盈利,并且有着明确的盈利增长要求,过去十多年这一点尤为突出。这种高盈利要求、倾向和现实,对于国有企业高管、职工和国家财政都具有明显的正效应,但对整个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却有负外部效应。盈利要求越高,实际盈利越大,这种负外部效应也就越大。

      国家财政与国有大型企业的这种脐带相连的生命一体化特征,势必使两者有一种养分互济互赠的不可能割断的相互促进关系。当然,这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起始时,少数富有远见的学者就以多种方式明确指出来了。只是,迄今看来,连接两者的脐带不仅没有断开,反而更加粗壮和畅通了。

      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那些获得起来容易成本也较低的收入,是如何保障的呢?一是靠不断强化的国有企业巨头,两三家甚至一家国有企业控制着整个行业,私人资本进入(不管是本土的还是外来的)竞争,比如电信、电力、石油、铁路、金融等。二是靠由垄断派生出的行政性价格管制,亦即价格垄断。不管哪种方式,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巨头都从政府授权或政府定价中获取了名义上的合法性,即便不是直接的,那些看似间接的“价格方案”和政策,在由大型国有企业垄断一个行业的情况下,也是由这些企业直接参与草拟的,或者受其意志左右的。

      于是,我们看到并切实感受到,诸如电信的价格(尤其是移动电话的双向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电价、油价、银行存贷利差,等等,都因垄断维持着没有竞争压力的较高水平,换来了这些行业里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的巨额利润。在将相当部分利润转换成这些企业内部人员高额薪酬福利和公款奢侈花费(如在被网帖曝光的中石化百万酒单、天价吊灯等事件中可见一斑),也支撑起了巨额国家财政收入,但唯独消费者的开支被这种行政力量及其支撑的垄断扩大了。可见,这种行政性垄断下的高价格和收费,既增加了财政收入也切实加重了私人负担,这不是典型的税收,又是什么呢?

      有时,这些大型国有垄断企业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和价格,以经过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行政部门备案,而宣称合法,规避现行法律的制裁。其实,无论是行政部门的批准还是备案,都是一种强行定价,都是一种超经济行为,都脱离了市场定价的内在合法性。且不说,中国目前的种种“备案”,实则仍然是行政审批。有时,“备案”给予了某些利益团体形式上的合法性,如同行政审批一样的效力;而有时,行政部门却迟迟不给特定竞争性主体所报事务“备案”,也就阻挡了这些主体的应有市场行为权力,这又同审批有何区别呢?但这使得消费者和相关私人部门无从主张其利益并要求保护的权利。这当然是一种行政权力超越法律和市场内在合法性的突出体现。

      如果就在本文提到那些典型国有垄断行业的不合理收费与定价,以及土地导致的房价负担,连同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一同计算,再与GDP或人均收入相比,从中得出的税收负担,拿到国际上比较一番,就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真实税负是个什么状况了。这种计算和比较,很简单也很方便,数据也容易获取。

      如何让老百姓切切实实地减负?在考虑适当减少税制典章中规定的叫“税”的税的同时,笔者更希望,继续推进上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初中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切实打破行政性的行业垄断,让非国有资本进入现行几大行业,建立竞争格局,让行政权力退出服务收费和产品定价的视野,力争通过市场的竞争力量将价格降下来,以逐步降低民众和私人部门的支出负担。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