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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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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1]524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6月1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5、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销售上限,本公司将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9、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南方保本;基金代码:202212)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北京农商行、汉口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烟台银行、南京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东莞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中信金通、渤海证券、南京证券、国联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中信万通、山西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中原证券、东吴证券、平安证券、中投证券、中航证券、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西南证券、财通证券、方正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大同证券、新时代证券、上海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宏源证券、安信证券、西部证券、财富证券、恒泰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金元证券、浙商证券、华鑫证券、华宝证券、华龙证券、日信证券、国金证券、江海证券、信达证券、华融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中山证券、天相投顾。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6月17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5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