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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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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担保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七、除本部分第五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九、保本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十、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11.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资产配置,在确保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把债券投资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后期投资的风险损失限额,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的机制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层面上使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概率最小化,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基金受益于股票市场在中长期内整体性上涨的特点。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基于CPPI策略计算防守垫大小,根据对市场波幅的历史数据和对未来的展望,给出最大放大倍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报告,确定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下达给基金经理。

      第三步,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所确定的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之内进行股票和债券的组合管理。

      假设在调整时刻■资产总值和底值分别为■和■,那么在■时刻组合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值为■,■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投资期相比是一个很小的量。

      根据CPPI, 该保本策略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为:

      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的损失金额 ≦ 防守垫 – 价值底线在调整点之间的增加额

      防守垫 = 风险资产投资额 ÷ 放大倍数

      等价于: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下跌比例≦1/放大倍数■

      根据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设定一系列的调整点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来达到保本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举例说明CPPI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100万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放大倍数选为3。债券三年预期收益率为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以下简称“股票资产计算公式”):

      (1-■)×股票资产+(总资产-股票资产)×(1+债券预期收益率)=100万元

      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3.08万元(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0-23.08=76.92万元。

      a、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1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9%。

      则T1基金总资产为:23.08×(1+10%)+76.92×(1+1%)=103.08万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1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9.19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3.08-29.19=73.89万元。

      故在T1时刻将29.19万元投资于股票,将73.89万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77.69万元(76.92×(1+1%)=77.69),故基金管理人卖出3.80万元债券(77.69-73.89=3.80),同时买入3.80万元股票。

      b、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2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下跌5%,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8%。

      则此时基金总资产为:29.19×(1-5%)+73.89×(1+1%)=102.36万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2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5.52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6-25.52=76.84万元。

      故在T2时刻将25.52万元投资于股票,将76.84万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27.73万元(29.19×(1-5%)=27.73),故基金管理人卖出2.21万元股票(27.73-25.52=2.21),同时买入2.21万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防守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防守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底线,即防守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0万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1)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

      (4)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在行业选择中,本基金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当前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结合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利用股指期货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CPPI策略与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之间的比例。在需要调整风险资产的头寸时,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整。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可根据相应的β值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反之,当需要降低风险资产头寸时,可根据相应的β值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2)调整投资组合的β值

      风险资产的β值是决定组合表现的重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在弱市中降低风险资产组合的β值,在强市中提高风险资产组合的β值,以提升组合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多头或者空头股指期货头寸实现对风险资产组合β值的控制。

      (3)α策略

      在投资组合中分离出系统风险,寻求具有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并利用股指期货规避系统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投资股指期货前将与担保人协商确定股指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期为三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构造投资组合。

      2、决策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

      3、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部股票研究员对股票市场运行趋势、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研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转型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重点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积极把握,实现主动资产配置策略,并且在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情况、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参考经济周期“投资时钟”,确定组合中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

      投资时钟体现的是实体经济运行与投资策略的基本联系。投资时钟经历衰退期、复苏期、过热期和滞涨期,并周而复始,相对应各时期,债券、股票、大宗商品和现金组合的表现依次超过大市。投资时钟可以给我们一个大致的资产配置周期标准。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则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如判断经济处于复苏期,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托于南方基金公司的研究平台,抓住经济增长的机遇,重点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公司管理情况:考察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治理和激励机制,这些机制是否能确保管理层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层是否能够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有效提高资本回报率,使资本回报率处于行业的领先水平等。

      公司财务状况: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察其财务稳健状况,以及抵御风险能力及分红派息能力。

      公司创新能力:通过上市公司研发经费占总支出费用的比例、科研人员占总员工的比例等数据,考察上市公司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能力,并把握创新这一公司发展的源动力,挖掘公司发展为相关细分行业新龙头的内在潜力。

      对于经济增长的机遇,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国资整合的机遇:国务院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资本会有进有退。无论国有资本的进退,都可能给资本市场带来惊喜,或者是短期的现金收益或者是长期的业绩增长。

      上市公司回购的机遇:上市公司回购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通过增持回购股份加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回购价往往高于市场价,对股价形成积极的支撑。

      国内外收购兼并的机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可以迅速获取关键资源、做大做强。全球经济转型,增加了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机遇,并且视野从国内拓展到国外,将支持公司业绩的长期向好。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管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创新能力以及产业结构转型的机遇,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调整,争取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究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内,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8.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三、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9.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期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期或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期和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保本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下一保本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七)下一保本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保本保障。下一保本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八)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期或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下转B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