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1-16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19日
● 除息日:2011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5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3月31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1年5月19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24,178,977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对送股和现金红利均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每股扣税0.007元,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每股扣税0.007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19日
2、除息日:2011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1年5月19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本公司前三名法人股东四川省电力公司、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电话:0825-2210017
2、传真:0825-2210089
3、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88号
七、备查文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