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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与银基贸易发展(深圳)公司签署产品经销合同的公告
    2011-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证券代码:600809 编号:临2011-01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与银基贸易发展(深圳)公司签署产品经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产品代理经营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期到达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经销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为有效调控市场秩序,确保经销产品顺价销售,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销售公司”)与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贸易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在山西省汾阳市签订《经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2、汾酒销售公司同意银基贸易公司为公司55°40年青花汾酒(500ML×6)和55°经典国藏汾酒(660ML×2)全球总经销商。

      3、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25日终止。

      4、结算方式:实行款到付货制度。甲方收到乙方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形式支付全额货款后,按时为乙方办理付货手续。

      5、定价依据:总经销协议价。

      6、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双方约定互不赔偿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可得利益。

      7、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解决,由合同签定地法院受理。

      8、合同生效条件:《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银基贸易公司交纳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期到达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后生效。

      二、合同对方情况介绍

      合作对方名称: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5709室;

      注册资本:美元62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国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从事酒、包装容器、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不含钢材)、家用小电器、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经济信息咨询。

      银基贸易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银基贸易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购销业务,该公司信用状况优良,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经销合同的顺利履行将有利于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产品实际销量需在每年度终了时确认,因此暂无法确认具体合同金额,故无法对公司2011年销售收入及利润的影响进行预测。

      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对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经销合同》及《经销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