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11-010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于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陆交中心部分股权及其实施增资扩股
意向的议案》。
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是本公司信息物流的标志性企业,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23675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占98.71%。为了对该公司实施股份制改制,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其优势资源的战略合作,公司与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集团”)达成了战略合作意向:
同盛集团拟通过其或由其指定的全资公司受让本公司拥有的陆交中心部分股权、及对陆交中心增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后同盛集团或由其指定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陆交中心股权比例为不高于30%(含30%),成为陆交中心的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拟通过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方式转让股权,同盛集团或由其指定的全资公司意向通过摘牌方式受让该项股权。股权转让的价格将参考评估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3月31日。
同盛集团成立于2002年4月1日,公司注册资金85.28亿,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市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是洋山深水港开发建设的主体,主要承担洋山深水港项目的投资管理。具有对外融资,为项目建设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盘活深水港区内各类资产等职能。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洋山深水港工程建设及综合开发经营的投资,港口、航道工程的投资,现代物流投资经营,投融资咨询服务,其他基础设施及新兴产业的投资。
本公司将根据本意向协议履行的实际进展情况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二、审议通过了《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公司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所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司修订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原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现修改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审核各项关联交易并发表意见。(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长江投资公司董秘办公室的议案》。
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为更好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设立董秘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11-012
关于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苏州
长江·企业领邸办公用房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苏州·长江企业领邸办公用房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利资产经营公司”)与苏州长江大都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都会”)签订《苏州长江·企业领邸房产认购意向书》。(内容详见2011年2月1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现由于国家有关配套标准调整,“苏州长江·企业领邸”项目需依据调整后的有关标准做相应的完善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意向书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与交房、过户时间顺延半年,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改为2011年11月15日前,交房、过户时间改为2011年11月30日前;
2、在2011年11月15日前因苏州大都会原因致长利资产经营公司不能认购上述房产的,苏州大都会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长利资产经营公司,本意向书到期自动解除,苏州大都会应在到期后3天内将实际收取的购房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长利资产经营公司,双方均不承担解除本意向书的违约责任。
该补充约定未对原意向书重要条款进行变更,公司将根据该意向书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法律程序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