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1-01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5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关于投资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的议案。
鉴于湘潭市人民政府希望对湘潭九华示范区供水体制进行市场化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本公司有意投资建设经营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此前,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签署《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书》,就投资建设湘潭九华自来水项目做出原则性约定。详见公司2010年6月19日公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发挥各自优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在湘潭九华示范区除中环水务供水区域外从事供水项目建设、运营。
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国中”)注册资本15000万元,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2730万元,持有湘潭国中18.2%股权;本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12270万元,持有湘潭国中81.8%股权,为湘潭国中控股股东。湘潭国中成立后的经营范围是:自来水生产、供应、销售;给水工程设施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安装、运营;水处理的科研、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以工商核准为准)。
待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湘潭国中将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将授予湘潭国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该项目具备供水条件之日起至具备供水条件之日的第30个周年日。湘潭国中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规模为30万吨/日的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其中,一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输水管线工程、5万吨/日净水厂工程和5万吨/日原水厂工程,以及主配水干管工程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合资经营协议
2、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1-02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鉴于湘潭市人民政府希望对湘潭九华示范区供水体制进行市场化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有意投资建设经营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此前,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签署《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书》,就投资建设湘潭九华自来水项目做出原则性约定。详见公司2010年6月19日公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发挥各自优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在湘潭九华示范区除中环水务供水区域外从事供水项目建设、运营。
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国中”)注册资本15000万元,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2730万元,持有湘潭国中18.2%股权;本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12270万元,持有湘潭国中81.8%股权,为湘潭国中控股股东。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11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的议案》。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湘潭市富洲路98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亲鹏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园区土地开发与经营(一级土地储备与经营)、园区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策划、物业管理。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湘潭国中成立后的经营范围是:自来水生产、供应、销售;给水工程设施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安装、运营;水处理的科研、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以工商核准为准)。待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湘潭国中将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将授予湘潭国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该项目具备供水条件之日起至具备供水条件之日的第30个周年日。湘潭国中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规模为30万吨/日的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厂项目,其中,一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输水管线工程、5万吨/日净水厂工程和5万吨/日原水厂工程,以及主配水干管工程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湘潭国中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形式 | 股权比例 |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7,300,000 | 货 币 | 18.2% |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122,700,000 | 货 币 | 81.8% |
合 计 | ¥150,000,000 | 100% |
2、本公司作为投资方的义务
(1)按照协议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为公司建设、运营以及自来水安全生产之正常,提供相关技术和人员支持及服务。
3、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支出、损失或责任。该赔偿由违约方支付,原则上该赔偿额不应超过根据本协议所能预见到的损害、支出、损失或赔偿。
(2)由于本协议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双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
(1)在协议生效后,由于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法律、法规的修改、解释而对公司或公司股东的经济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各方应立即磋商,并尽最大努力做出必要的调整。
(2)因协议所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各方应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尽管已诉诸仲裁,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使本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
六、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合资经营协议
2、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