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3 证券简称:生益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1-014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合并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保荐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及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014320400220527099,截至2011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美元12,307,312.70元,折合人民币柒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叁元玖角贰分(RMB 79,999,993.9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四期)软性光电材料产研中心项目、高性能刚性覆铜板和粘结片技术改造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五期)、LED用高导热覆铜板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六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001776108053005353,截至2011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陆亿叁仟肆佰伍拾捌万伍仟伍佰陆拾叁元肆角零分(RMB 634,585,563.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四期)软性光电材料产研中心项目、高性能刚性覆铜板和粘结片技术改造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五期)、LED用高导热覆铜板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六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83007611018010069319,截至2011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贰亿伍仟万元整(RMB2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四期)软性光电材料产研中心项目、高性能刚性覆铜板和粘结片技术改造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五期)、LED用高导热覆铜板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六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02817768608091001,截至2011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贰亿柒仟玖佰陆拾伍万元整(RMB279,6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四期)软性光电材料产研中心项目、高性能刚性覆铜板和粘结片技术改造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五期)、LED用高导热覆铜板项目(松山湖第一工厂第六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相关条款
(一)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东莞证券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莞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莞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春辉、姚根发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莞证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莞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东莞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