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资本保证金监管拟出新规
2011-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资本保证金监管,保监会昨日下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只能存放于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事实上,由于目前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险资资本保证金成为银行拉存款吸筹沃土,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在关系户的情况多有发生,为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该银行不得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
而且,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照实际增资金额的20%提存一笔资本保证金。
另外,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