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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就“人身险费率
    条款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于勇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于勇

      

      昨日,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受市场关注的费率市场化初显端倪。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显然,备案制已明确在列,费率市场化值得期待。

      保监会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等,相关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备案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市场需求、宏观经济政策、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