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1-01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9日上午10:00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梅江南国际俱乐部三楼第一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6,48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其中,436,481,707股为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8%。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27,000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27,000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柏平亮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柏平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