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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裕祥A所有份额。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裕祥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裕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裕祥A的份额数×裕祥A的折算比例
裕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裕祥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裕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换成“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裕祥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裕祥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裕祥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裕祥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裕祥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裕祥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裕祥A的开放日对裕祥A进行申购与赎回;裕祥B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裕祥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裕祥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裕祥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裕祥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裕祥A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裕祥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裕祥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裕祥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裕祥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裕祥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裕祥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裕祥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裕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裕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A的份额余额大于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裕祥A份额余额不超过8/2倍裕祥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裕祥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裕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裕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裕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裕祥A的申购费率:
裕祥A不收取申购费。
(2)裕祥A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为裕祥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裕祥A 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裕祥A 的赎回费为0。
(3)裕祥A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裕祥A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裕祥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裕祥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裕祥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裕祥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裕祥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0 份基金份额。
(2)裕祥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裕祥A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00=10,000 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裕祥A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3)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裕祥A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裕祥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裕祥A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裕祥A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裕祥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裕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裕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裕祥A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裕祥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裕祥A或延缓支付裕祥A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裕祥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裕祥A在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裕祥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裕祥A巨额赎回。
当裕祥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回;其中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8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5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30% |
M ≥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C类基金份额 | |
申购费率 | 0%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费率:
表: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10% |
1年≤Y<2年 | 0.05% |
Y≥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
C类基金份额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
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 0.10% |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都为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0.25元。
(3)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场外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元。
2)场外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4)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裕祥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裕祥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裕祥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裕祥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久期选择。在微观方面,基于债券市场的状况,主要采用骑乘、息差及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债券申购,提高组合预期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信用债和国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债替换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信用债替换国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期权策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我国现行的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方面。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投资环境。
4、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品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中证全债指数自2007年12月发布以来,已经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被众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用作债券投资的基准指数。
3、中证全债指数的编制方法遵循国际标准和投资实践,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债券中选择部分交投活跃的券种作为指数的备选样本集合,样本券的剩余期限至少1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可见,该指数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债券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债券市场的走势,具有一致、透明和流动性较高等优点。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裕祥A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裕祥B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裕祥A的开放日计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祥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裕祥A与裕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裕祥A与裕祥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裕祥A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裕祥A与裕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减轻或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对裕祥A和裕祥B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3)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A类份额及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2、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裕祥A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裕祥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裕祥A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裕祥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裕祥A和裕祥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裕祥A和裕祥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裕祥A将转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裕祥B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裕祥B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
2、裕祥A和裕祥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裕祥A和裕祥B的转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时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裕祥A和裕祥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裕祥A和裕祥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裕祥A和裕祥B转换公式为:
裕祥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裕祥A份额数×T日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裕祥B份额数×T日裕祥B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后不超过30天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时的公告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