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9日,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开具盖有公司财务章、时任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林军华个人印签的转账支票,将885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违规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存款户,同日再从一般存款户将资金转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岳阳天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基本存款户,用以偿还其所欠银行贷款,没有及时履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查明,公司前董事长林军华虽然从2010年9月30日起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但是上述违规事项发生时,林军华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预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签样本仍为林军华个人印签。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上述885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在转账支票上加盖林军华个人印签。
本所认为,公司总经理彭朝晖以及财务总监戴浪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2条、第3.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林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2条、第3.1.9条、3.2.15条以及公司《章程》第10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军华、彭朝晖、戴浪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