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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1-026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沪证监决[2011]8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为此,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上海监管局在警示函中指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裁定,因你公司未能主动履行对自然人张立刚的还款义务,对你公司持有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南京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股权予以冻结。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0年12月18日才公告上述冻结事项。

      有关的事实经过:

      对于张立刚诉公司220万元债务案,由于相对金额较小,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标准可免于对外公告。而由此涉及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及南京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股权的冻结一事,法院是在2010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的,对此,公司在2010年11月24日有所了解,但未主动获取相关冻结裁定书。然后,公司直到法院送达拍卖裁定书时(12月15日)才于12月1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告。

      二、上海监管局在警示函中还指出:你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与苏州莎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莎莎”)签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1.58亿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你公司向苏州莎莎支付500万元,视为对上述1.58亿元债务全部清偿,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1年4月23日才公告了《债务重组协议》。

      有关的事实经过:

      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与苏州莎莎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二份《债务重组协议》。上述二份债务重组协议分别针对本公司及南京宽频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南京分行贷款0.72亿元及1.35亿元本金的。由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及时将上述债权转让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因此,本公司于2011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及时披露了本公司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债务重组情况。而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一直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公司考虑到信息披露支撑文件的完整性,也多次与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进行联系,尽管有口头的认可,仍未发送书面通知。为避免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况发生,公司于2011年4月23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了披露。

      对于以上两个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的情况,说明了公司没有从主观上积极去争取,以便真正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而及时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司确实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对此,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公司董事会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认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锲机重新审视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减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劣势,树立和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通过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开展学习法规的高潮,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履行诚信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公司提出以下三方的整改措施。(一)加强和提高对信息披露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二)加强对信息生成渠道的管理;(三)加强监督,抓制度执行的力度。总之,公司董事会将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在操作上加以规范,抓好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好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1-027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澄 清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5月19日,有媒体报道了《贱卖子公司股权*ST沪科涉嫌造假保壳》的文章,文章声称公司对南京康成90%股权拍卖是虚假交易,同时公司还涉嫌财务造假。对此,公司发表下述澄清公告:

      一、股权拍卖的经过

      2010年11月1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于张立刚与本公司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0)五法民三初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11月22日,法院作出了(2010)五法执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在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予以冻结。 12月12日,法院作出了(2010)五法执字第1392-3号执行通知书,同意拍卖本公司在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就上述股权冻结及将拍卖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临2010-058公告)。

      据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了解,上述案件的审理、冻结、拍卖等各个过程中都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二、不存在财务造假

      2010年10月30日,公司对外公告了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下属南京地区几家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及南京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管理,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不接受母公司指定的外部审计,不参加公司召集的企业管理会议,不按《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上报重大经营事项,故目前本公司对此几家子公司管理暂时失控的情况。

      截止2010年6月30日,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37,035,095.64元,负债总额223,236,735.5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6,201,639.93元(其中资本公积370,982,058.18元)。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此外,对该公司持续经营和公司净资产产生严重影响的还有迁让诉讼所引起的或有损失。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8日(2010)宁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南京怡华酒店有限公司(南京康成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南京市中山北路45号房屋,同时应支付江苏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迁出时止的房屋使用费近2000万元,并每延迟迁出一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200多万元。

      2010年12月22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0)五法执字193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在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注:不包括南京康成所涉及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初字第21-24号等四个诉讼所确定的共2.54亿债权及3,266万元的税费)以100万元拍卖价归买受人徐小勇所有。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将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77,581,475.94元与拍卖成交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因公司在2010年度财务报告中充分计提了不适资产的减值损失及或有事项的预计负债,故2010年公司净利润为24,100,886.7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171,374.54元。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严晓群占用本公司3.46亿元资金迟迟不予归还。目前南京斯威特仍侵占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使上市公司无法获取决定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实际控制权。公司对南京斯威特侵占上市公司大量资产、侵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通过司法等手段予以解决。同时公司将会继续采取各种合法途径及手段,争取早日收回决定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请广大投资者按上述法定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