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1-01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2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08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8397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16558 美元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1年5月26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1年6月1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1年5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5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8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1 年 4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2010 年末总股本1,256,000,0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现金红利1.20 元(含税),合计分配150,720,007.68 元。公告已于 2011年4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26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日
B 股最后交易日2011年5月26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5月2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6月8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1年5月26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持有 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8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1 年 4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5228)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8397美元(含税)。其中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0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16558 美元;其他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16558 美元。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研发楼
邮政编码:310053
联系电话:0571-86676198
联系传真:0571-8667619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