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被召回食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
2011-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被召回食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