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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6、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由广钢集团、广日集团及广钢股份共同协商确定资产交割的审计基准日(以下简称“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置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在基准日至上述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作为双方确认拟置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在基准日至上述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损益的依据。

    7、拟置出资产及拟置入资产置换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南头科技(以下简称“认购方”)与广钢股份于2011年5月24日签署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天衡平为广日股份100%股权出具了中天衡平评字[2011]035号《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广日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30,427.86万元。参照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广日股份8.09%股权交易价格为18,641.61万元,其中:

    (1)维亚通用持有的广日股份3.5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272.36万元;

    (2)花都通用持有的广日股份2.3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345.93万元;

    (3)南头科技持有的广日股份2.18%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023.33万元;

    (三)支付方式

    广钢股份同意以每股人民币7.14元的价格向各发股对象发行A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其中:

    (1)广钢股份应向维亚通用发行11,585,938股股份;

    (2)广钢股份应向花都通用发行7,487,291股股份;

    (3)广钢股份应向南头科技发行7,035,472股股份。

    (四)基准日后的损益安排

    广日股份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广日股份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五)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协议双方合法签署;

    2、本次股份认购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股份认购经认购方股东会审议通过;

    4、广钢股份与广日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生效;

    5、广日集团与广钢集团及金钧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6、本次股份认购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认购方应尽快将作为认购对价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名下,同时上市公司应尽快进行标的股份的交割,将标的股份发行至认购方名下。

    交易各方应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及时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且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广日股份全体股东应促使广日股份在协议生效日起的1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2010年12月27日,广钢集团将其持有的广钢股份国有法人股135,000,000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锦城支行,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广钢集团保证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股份交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广日集团承诺对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广钢股份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广钢集团监事会主席张青松之妻谭小玲于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0月21日持续小额交易广钢股份合计23笔,其中买入累计7,600股,卖出累计9,100股,单笔交易最大股数为2,000股,单笔交易最小股数为400股,目前未持有广钢股份。

    除上述人员以外,广钢集团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内没有买卖广钢股份股票,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广钢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谭小玲关于买卖股票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广钢集团监事会主席张青松之妻谭小玲出具的承诺如下:

    1、本人系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张青松之妻,本人于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0月21日持续小额交易广钢股份合计23笔,其中买入累计7600股,卖出累计9100股,单笔交易最大股数为2000股,单笔交易最小股数为400股,目前未持有广钢股份股票。

    2、本人声明:本人之夫张青松没有参与广钢股份重大重组的策划,本人系完全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公开信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授权代表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若生

    签署日期:2011年5月2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广钢股份与广日集团签署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置换协议》

    4、广钢股份分别与南头科技、花都通用、维亚通用签署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5、广日集团与广钢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投资者可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

    联系电话:020-81809182

    传真号码:020-81809183

    联 系 人: 杨耀兴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股票简称广钢股份股票代码60089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291,104,974股 持股比例: 38.1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若生

    签署日期:2011年5月24日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钢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钧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904-6室

    联系电话:00825-254067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整体方案的一部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权益变动方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豁免广日集团的邀约收购义务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金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钧有限公司,系香港法人,广钢集团间接持有其100%权益
    广钢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日集团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
    广日股份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权益变动金钧有限公司将所持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4.01%的股权转让给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
    拟置出资产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广钢股份持有的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拟置入资产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广日集团所持广日股份91.91%的股份
    拟购买资产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及南头科技所持广日股份8.09%的股份
    重大资产置换/资产置换广钢股份以拟置出资产与拟置入资产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用现金补足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股份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的整体交易方案,三者同时生效,互为前提条件,组合操作
    本报告书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框架协议》2010年12月20日,广钢股份与广钢集团、金钧公司、广日集团、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及南头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股份转让、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
    《资产置换协议》2011年5月24日广钢股份与广日集团就重大资产置换事宜签署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置换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1年5月24日广钢股份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分别与南头科技、花都通用、维亚通用签署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广日集团就受让广钢集团持有的广钢股份291,104,974股股分、金钧公司持有的广钢股份183,066,226股股份事宜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金钧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住 所香港中环德辅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9楼2904-6室
    法定股本62,477.5906万港元
    公司注册证书编号3632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彭勇董事长中国中国
    2谢明允董事中国中国
    3王鸿伟董事中国中国
    4马钢董事中国中国
    5杨娟董事中国中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金钧公司持有广钢股份183,066,226股股份,占广钢股份总股本的24.0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钧公司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广日集团共受让广钢股份474,171,200股股份,广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广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广钢股份属于钢铁行业国有控股公司,主营钢铁制造相关业务,受钢铁资产盈利能力较差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钢股份2008年主营业务出现较大亏损,虽然广钢股份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并在2009年实现扭亏为盈,但2010年受原材料成本大幅增加及广州亚运会停产影响,经营业绩不佳,亏损9,808.66万元,广钢股份短期内难以摆脱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的困局。

    2008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复湛江钢铁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已经明确广钢股份白鹤洞生产基地将在湛江项目投产后关停。2010年5月1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再次对外披露了此计划。广钢股份主业关停之后,将面临转型的难题。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广钢股份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转型。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注入以电梯整机制造、电梯零部件生产及物流服务为主业,引入国际化高端合作向关联产业领域拓展的优良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持续发展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均将得到大幅提高,能够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钢集团间接持有金钧公司100%股权。通过本次交易,广钢集团将出让其直接及间接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同时承接广钢股份现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实现钢铁资产从广钢股份退出,为后续大范围、深层次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广钢集团以后的转型与发展奠定基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钧公司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金钧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本次广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次重组整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三者同时生效,互为前提条件,组合操作。具体内容为:

    1、重大资产置换

    根据广钢股份与广日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广钢股份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广日集团截至2010年12月31日所持广日股份91.91%的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现金补足。

    以201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1]第112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211,538.35万元。

    以201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中天衡平评字[2011] 035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拟置入资产广日股份91.91%的股权评估值为211,786.25万元。

    重大资产置换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作价,拟置出资产作价为211,538.35万元,拟置入资产作价为211,786.25万元。资产置换形成的差额为247.90万元,以现金方式补足。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交易作价依据的评估结果已经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广钢股份与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南头科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广钢股份拟向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南头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该等公司合计持有的广日股份8.09%股权。

    以201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中天衡平评字[2011] 035号《资产评估报告》,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南头科技合计持有的广日股份8.09%股权评估值为18,641.61万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作价,拟购买资产作价为18,641.61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以广钢股份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1年1月10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确定,即7.14元/股,发行股数为26,108,701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3、股权转让

    根据广日集团与广钢集团及金钧公司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广日集团拟分别收购广钢集团和金钧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474,171,200股,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即人民币6.18元/股,该等股份作价合计293,037.80万元;广日集团以拟置出资产作价211,538.35万元进行支付,差额部分81,499.45万元以现金补足。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广日集团与广钢集团、金钧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为广钢集团持有的广钢股份291,104,974股股份,占广钢股份总股本的38.18%,以及金钧公司持有的广钢股份183,066,226股股份,占广钢股份总股本的24.01%。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18元/股,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30,378,016.00元。其中广钢集团持有的广钢股份291,104,974股股份转让价款为1,799,028,739.32元,转让对价为广日集团持有的经广钢集团确认的等价资产或权益;金钧公司持有的广钢股份183,066,226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31,349,276.68元,广日集团向金钧公司支付的转让对价现金部分为人民币814,994,501.33元,不足部分由广日集团以其持有的经金钧公司确认的等价资产或权益补足。

    广日集团支付给广钢集团、金钧公司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对价,以基准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评估核准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自基准日起至股份交割日止的期间,转让股份的对价在此期间无论产生盈利还是亏损,均无需调整目标股份的对价。

    (四)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协议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即成立,并应自下列各项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正式生效。

    1、与转让对价相关的评估报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获得核准;

    2、广日集团实施《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受让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正式批准;

    3、广钢集团实施《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

    4、《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广日集团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

    (五)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1、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广钢集团、金钧公司应协助广钢股份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目标股份过户至广日集团名下;

    2、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广日集团应协助办理将广日集团持有的经广钢集团确认的等价资产或权益的所有人变更至广钢集团,以及相关工商、产权变更等各项手续。

    (六)相关税费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因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全部有关的税费,由《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三、《资产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广日集团与广钢股份于2011年5月24日签署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置换协议》。

    (二)拟置出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拟置出资产为:广钢股份截至基准日经审计及评估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三)拟置入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拟置入资产为:广日集团截至基准日所持有的广日股份91.91%股权。

    (四)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拟置出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评估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1]第112号《资产评估报告》,拟置出资产在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11,538.35万元。经双方确认,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价为人民币211,538.35万元。

    拟置入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评估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中天衡平评字[2011] 035号《资产评估报告》,拟置入资产在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11,786.25万元。经双方确认,本次拟置入资产作价为人民币211,786.25万元。

    (五)置换差价的处理

    经交易双方同意,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在基准日评估值的差价部分即置换差价人民币247.90万元,在资产交割并办理完相关工商和证券变更登记手续,且广日集团正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后,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广日集团。

    (六)基准日后的损益安排

    经交易双方同意,拟置出资产自基准日至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交割日之间经审计的期间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可分配利润或实际发生的亏损),均由广钢股份享有或承担。

    经交易双方同意,拟置入资产自基准日至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交割日之间经审计的期间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可分配利润或实际发生的亏损),均由广日集团享有或承担。

    (七)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经双方同意,资产置换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时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己经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广日集团、广钢股份及拟置出资产、拟置入资产所涉及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之规定,经广日集团、广钢股份及拟置出资产、拟置入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并取得相关具有优先购买权之股东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之书面同意文件。

    3、广钢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广钢股份人员接收及安置的具体方案获得广钢股份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

    4、取得全部相关银行出具的,关于广钢股份全部金融债务整体转移至第三方的同意函。

    5、广钢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取得广钢股份全部债务或担保额80%以上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出具的,关于广钢股份相关债务或对外担保责任转移至第三方的同意函。

    6、广钢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于除前述借款债务或担保外的合同和/或债务,取得所有债权人关于相关合同转让和/或债务转移给第三方的同意函;个别债权人不同意转让或转移债权的,应由第三方负责承诺继续履行、清偿或承担由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7、广钢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广钢股份应向其所有债务人通知相关债权转移至第三方。

    8、与拟置入资产、拟置出资产相关的评估报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获得核准。

    9、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10、广钢集团的股权转让行为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11、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决定,广日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

    若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有权审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视为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成就。

    (八)重大资产置换的实施

    1、自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之时,本协议双方应开始办理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移交手续。如一方在办理相关资产或权益的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其他方协助,其他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

    2、自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之时,广钢股份应将拟置出资产全部移交给广日集团指定的资产承接方,并签署《交接确认书》,自《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即视为双方已经完成包括交付即转移权属的资产和其他需要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方能转移权属的资产在内的全部资产的转移及交接。

    3、自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之时,广日集团应尽快将广日股份91.91%的股权过户至广钢股份名下,并协助办理广日股份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各方同意并确认,为便于本次交易的实施,在事先取得广日集团及广钢集团书面同意且不实质性影响拟置出资产价值的情况下,本协议项下拟置出资产移交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割方式,即:广钢股份可以投资等形式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拟置出资产的形式将根据该等重组实施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5、完成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工作的基础上,广钢股份和广日集团应与广钢集团及时协商确定资产交割日(资产交割日的具体日期不得晚于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三十个自然日或资产交割审计报告提交后的五个工作日,以后完成的时间为准),并由广钢集团、广日集团及广钢股份在资产交割日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资产交接确认书签署后,全部拟置出资产(包括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及不需办理该等手续的全部置出资产)的所有权归广钢集团所有,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均由广钢集团享有和承担,但若在资产交割日尚有部分拟置出资产未办理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广钢股份应协助广钢集团继续办理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及过户手续。

    6、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由广钢集团、广日集团及广钢股份共同协商确定资产交割的审计基准日(以下简称“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置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在基准日至上述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作为双方确认拟置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在基准日至上述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损益的依据。

    7、拟置出资产及拟置入资产置换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维亚通用、花都通用、南头科技(以下简称“认购方”)与广钢股份于2011年5月24日签署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天衡平为广日股份100%股权出具了中天衡平评字[2011]035号《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广日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30,427.86万元。参照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广日股份8.09%股权交易价格为18,641.61万元,其中:

    (1)维亚通用持有的广日股份3.5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272.36万元;

    (2)花都通用持有的广日股份2.3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345.93万元;

    (3)南头科技持有的广日股份2.18%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023.33万元;

    (三)支付方式

    广钢股份同意以每股人民币7.14元的价格向各发股对象发行A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其中:

    (1)广钢股份应向维亚通用发行11,585,938股股份;

    (2)广钢股份应向花都通用发行7,487,291股股份;

    (3)广钢股份应向南头科技发行7,035,472股股份。

    (四)基准日后的损益安排

    广日股份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广日股份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五)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协议双方合法签署;

    2、本次股份认购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股份认购经认购方股东会审议通过;

    4、广钢股份与广日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生效;

    5、广日集团与广钢集团及金钧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6、本次股份认购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认购方应尽快将作为认购对价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名下,同时上市公司应尽快进行标的股份的交割,将标的股份发行至认购方名下。

    交易各方应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及时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且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广日股份全体股东应促使广日股份在协议生效日起的1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广钢股份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

    金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广钢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授权代表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金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钧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1年5月2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金钧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金钧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广钢股份与广日集团签署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置换协议》

    4、广钢股份分别与南头科技、花都通用、维亚通用签署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5、广日集团与金钧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投资者可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

    联系电话:020-81809182

    传真号码:020-81809183

    联 系 人:杨耀兴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股票简称广钢股份股票代码60089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钧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香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183,066,226股 持股比例: 24.0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钧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