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03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海大投资有限公司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公司修改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5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大厦213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1年4月27日及2011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 cn)刊登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七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591,85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8%。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广西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改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93,591,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陈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