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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粮液信息披露违规遭证监会处罚
    2011-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周翀 赵晓琳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欢 周翀 赵晓琳

      ○编辑 阮奇

      

      自2009年9月9日立案调查,关于五粮液多年来一直被市场所诟病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终于有了盖棺定论的说法。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五粮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五粮液亦同时披露了详尽的公告说明。

      据五粮液公告称,公司昨日下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四宗违法事实,并给予五粮液责令改正、警告和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对五粮液两任董事长及相关涉案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五粮液存在如下四项违法事实,包括五粮液关于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五粮液2007年年报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自五粮液信息违规之事被立案,社会舆论的高度程度便较高,证监会曾在2009年9月为此调查专门召开过一次通报会,这亦是证监会第一次对调查尚未结束的案件细节进行特别披露。当时披露的五粮液三大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没有披露较大投资行为和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

      再从五粮液长达6页的具体公告说明来看,在四宗违法事实中,五粮液在关于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之事的“隐瞒不报”最为过分。此事于2009年3月9日被媒体曝光,继而两天后深交所发问询函,但五粮液在回复深交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函件中坚称“不存在此事”,紧跟着发布了澄清公告。尽管单就该事项来看,五粮液尚未构成重大遗漏。但是,在媒体、交易所、证监局均介入“监督”时,五粮液仍然披露不实之行为确为恶劣。

      在通报会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及时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每个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的法定责任,《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均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是信息披露的需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应该牢记于心,自觉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完整披露信息也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