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2011-013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5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45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1年6月3日 |
●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6月13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 年5月1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1 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网页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网页http://www.hkex.com.hk和公司国际互联网相关网页http://www.kmtcl.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1 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按中国会计准则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159,551千元,以现有的总股本531,081,10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0.5元现金(含税),总计人民币26,554,055.15元;其中:A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5元现金。对于持有内资股(“A 股”)的个人投资者,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对于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税后现金发放红利,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5 元(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他持有内资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1年6月3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6月13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持有内资股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委托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股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股、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中国云南昆明市茨坝路23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86(871)6166623
咨询传真:+86(871)61662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