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1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股份”)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州中院”)送达的(2011)滨中执议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案外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印染公司”)
被执行人: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
(二)案件背景情况
2002年12月17日,滨州印染公司与华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华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合理期限内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在华纺股份享有的456万股股权转让给滨州印染公司;二、在实现上款规定之前,滨州印染公司享有该456万股股权的代为收益、表决等托管权利。
2003年2月8日,滨州中院作出(2003)滨中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华诚公司在华纺股份的应得红利14,174,656.50元划拨到滨州中院。
(三)案外人华纺股份申请执行异议请求事项
1、撤销滨州中院(2003)滨中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2、归还强制划拨的华纺股份银行存款14,174,656.50元。
(四)申请执行异议结果
根据华纺股份的异议申请,滨州中院经进一步核查及审理后认定:该院(2003)滨中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变更了山东省高院(2002)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属错误执行;且依该裁定所扣划的华诚公司在华纺股份的应得红利14,174,656.50元在扣划前已由华诚公司转让给第三方,实际已并不存在,该院执行了案外人华纺股份的财产。因此,滨州中院以(2011)滨中执议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于2003年2月8日作出的(2003)滨中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
滨州中院(2011)滨中执议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已生效。
二、本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不明确,具体情况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滨州中院[2001]滨中经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3、滨州中院(2003)滨中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4、华纺股份向滨州中院提交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5、滨州中院(2011)滨中执议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