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1-029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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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5月,公司就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45号房产被拍卖以抵偿南京斯威特关联企业向广发银行的贷款,由本公司及其下属上海博大公司(受南京康成公司委托)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京斯威特及其关联企业南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苏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其中南京能发应赔偿2722.5万元,南京苏厦应赔偿15879万元,南京小天鹅应赔偿10207.8万元,同时要求南京斯威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临2010-021公告)
今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签发的(2010)宁商初字第21、22、23、2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2010)宁商初字第21号判决书:
1、能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康成公司1129万元;
2、斯威特集团对能发公司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宽频公司、博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10)宁商初字第22号判决书:
1、能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康成公司1580万元;
2、斯威特集团对能发公司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宽频公司、博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2010)宁商初字第23号判决书:
1、苏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康成公司15800万元;
2、驳回宽频公司、博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2010)宁商初字第24号判决书:
1、小天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康成公司10157万元;
2、斯威特集团对能发公司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宽频公司、博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四份判决书同时指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为此,公司将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四个判决决定,要求南京斯威特及其关联企业尽快偿还2.87亿元。同时,公司将保留继续向南京斯威特追偿因拍卖南京康成房产给公司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