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前诉讼进展及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1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以前诉讼进展及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5月31日先后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
2011年5月30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分别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2011)杭西执民字第10号《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湖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责令人民水泥、本公司在2011年6月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标的36,822,173.92元、申请执行费104,222元。
如逾期不履行,西湖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水泥、本公司还将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处置财产的有关费用。
《通知》依照有关规定告知人民水泥、本公司,如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分别刊登在2009年6月29日、2009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09—069号、临2009—124号公告。
二、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1年5月3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763号《应诉通知书》,获知:成都四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峨眉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此案,具体内容如下:
峨眉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763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书》基
本内容:
原告:成都四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物预付款人民币548,023.2元;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0万元;
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54万元;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水泥,原告按照先款后货方式向被告支付货款,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31日。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预先支付货款人民币548,023.2元,后被告于2009年12月15日单方发布停产公告,直至今日仍未履行供货义务。为此,特向峨眉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