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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的更正补充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消公司股票特别处理及股票简称变更的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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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1-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 (临)2011-1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签署的业务合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签署的业务合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已在《保证合同》项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尚未在《保证合同》项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署具体业务合同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合同编号:2011甬二最高保证字第34号。该合同规定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债务人)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债权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本公司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万元的本金余额。本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合同编号:2011甬二最高保证字第35号。该合同规定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债务人)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债权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本公司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的本金余额。本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目前,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已在上述《保证合同》项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尚未在上述《保证合同》项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署具体业务合同。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获得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曹阳;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7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出资2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用于各类汽车、摩托车、家电、电动工具的粉末冶金制品及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

      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9,392.61万元,负债为13,677.25万元,净资产为5,715.3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0.53%。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除了为我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2、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山西华晟·戴维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于2004年6月8日获得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山西省临猗县华晋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曹阳;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山西华晟·戴维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出资1,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粉末冶金各类零部件、粉末冶金用模具的制造及机械加工。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223.26万元,负债为7,098.88万元,净资产为9,124.3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3.76%。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合同编号:2011甬二最高保证字第34号。该合同规定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债务人)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债权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本公司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合同编号:2011甬二最高保证字第35号。该合同规定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债务人)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债权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本公司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4日审议通过了包括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和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①决定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6,000万元;

      ②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③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④批准权限:由于该项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2)关于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①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4,000万元;

      ②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③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④批准权限:由于该项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上述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和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2011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11年3月8日和2011年3月31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并同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

      五、其他

      1、截止目前,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详见2009年7月15日、2009年8月29日、2010年7月23日、2011年1月19日及2011年1月26日,同时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截止目前,本公司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6,000万元,本公司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500万元。

      3、截止目前,本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5,000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4.90 %,其中发生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5,000万元。

      4、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5、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合同编号:2011甬二最高保证字第34号);

      2、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合同编号:2011甬二最高保证字第35号);

      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