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路演回放
  • 4:焦点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产业纵深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T1:汽车封面
  • T2:汽车公司
  • T3:汽车热点
  • T4:汽车动态
  • T5:钱沿封面
  • T6:钱沿视点
  • T7:钱沿聚焦
  • T8:钱沿广角
  •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2011年6月2日   按日期查找
    B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4版:信息披露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建信双利分级股票”,场内简称“建信双利”)、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稳健”)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进取”)。其中,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双利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双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建信双利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信双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双利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建信双利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建信双利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双利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双利份额与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即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分拆成4份“建信稳健份额”与6份“建信进取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即每4份“建信稳健份额”与6份“建信进取份额”合并成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1年6月8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

    在建信稳健份额、建信双利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双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建信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双利份额分配给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建信双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建信双利份额将按4份建信稳健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双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双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双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双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双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建信双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974,508,248.97份,其中,建信双利为2,881,148,086.97份,建信稳健为37,344,064.00份,建信进取为56,016,098.00份。

    截至2011年5月31日,建信双利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建信稳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4元,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7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建信稳健、建信进取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建信稳健37,344,064.00份;建信进取56,016,098.00份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建信稳健为150036;建信进取为150037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6月8日

    18、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55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 年4月1 日至2011 年4 月29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2,973,543,800.59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2,973,543,800.59份,利息结转份额964,448.38份,总确认份额为2,974,508,248.97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2011年5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5,60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974,508,248.97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3,360,162.00份,按照4:6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5月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5月6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5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974,508,248.97份,其中,建信双利为2,881,148,086.97份,建信稳健为37,344,064.00份,建信进取为56,016,098.00份。

    (二)建信双利 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建信双利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1年6月8日。

    (三)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的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6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6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建信稳健、建信进取

    5、交易代码:建信稳健为150036、建信进取为15003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建信稳健为37,344,064.00份、建信进取为56,016,098.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建信双利、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建信双利、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建信双利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选择将建信双利分拆为建信稳健和建信进取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1年6月8日起,开通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建信双利与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10的整数倍,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份额的最低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1年5月31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4,01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5,455.35 份;建信稳健为1,58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516.41份;建信进取为1,58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5,274.62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14,599,815.00份和21,899,724.00份,分别占本次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9.10 %和39.1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2,744,249.00份和34,116,374.00份,分别占本次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0.9%和60.9 %。

    3、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建信稳健份额占建信稳健比例(%)持有建信进取份额占建信进取比例(%)
    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778.0021.42%12,001,166.0021.42%
    2建银投资-建行-中投汇盈核心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0,222.005.36%3,000,333.005.36%
    3中投证券-农行-中投汇盈产业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0,222.005.36%3,000,333.005.36%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83.005.36%3,000,125.005.36%
    5张冬杰792,033.002.12%1,188,049.002.12%
    6郭原平600,025.001.61%900,037.001.61%
    7郑维重440,031.001.18%660,047.001.18%
    8钟粤丹400,016.001.07%600,025.001.07%
    9梁明利395,216.001.06%592,825.001.06%
    10郭爱珍240,010.000.64%360,015.000.64%
    合计 16,868,636.0045.18%25,302,955.0045.1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孙桂东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4、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5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61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1年5月3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为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4只开放式基金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只封闭式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资产规模为422.26亿元。(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数据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

    7、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志勇先生,硕士,证券从业经历9年。1997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获学士学位。1999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0年1月进入西安创新互联网孵化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1年进入北方证券北京资产管理部,担任经理助理。2002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担任渠道销售经理。2003年8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巨田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2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11日,任银华领先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9日,任银华和谐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7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0年11月起任研究部执行总监。2010年11月16日至今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5月6日至今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主要人员情况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209.23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就同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类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项 目2011年5月3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376,175,628.92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25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678,3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923,448,967.34
    应收利息399,407.47
    其他资产965,185.35
    资产总计2,979,539,189.0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3,056,168.14
    应付托管费509,361.33
    应付交易费用-
    其他负债282,144.58
    负债合计3,847,674.0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974,508,248.97
    未分配利润1,183,266.06
    所有者权益合计2,975,691,515.0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979,539,189.08
    基金份额总额(份)2,974,508,248.97
    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下转B15版)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年6月8日

      公告时间:20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