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1-009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息: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182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638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9日
● 除息日:2011年6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5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和2011年6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并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阅览,现将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891,954,673股为基数计算,每股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1182元(含适用税项),向全体股东发放。
2、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638元。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63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1182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1182元。
二、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9日
2、除息日:2011年6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5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1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以及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中航集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 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30号
联系电话:010-61462558
联系传真:010-61462805
邮政编码:101312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斌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