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 600510 证券简称: 黑牡丹 编号:2011-009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0日
●除息日:2011年6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年4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95,522,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9,328,405.00元,母公司尚余未分配利润150,235,743.47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10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5元。
5、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6、对于境外合资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35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1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曹德法、王盘大、张国兴、戴伯春、周顺生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联系传真:0519-68866908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明 肖秀丽
邮政编码:21301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3日
证券代码: 600510 证券简称: 黑牡丹 编号:2011-010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常高新”)持有本公司444,045,734股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2%。
2011年6月2日,公司接到常高新的通知,常高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1,500,000股股份质押给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次质押股份占常高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2.8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76%。该质押手续已于2011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