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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福成五丰 股票代码:600965 编号:2011-018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1年6月2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福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律师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92,183,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9%。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肉类制品分公司火灾损失资产处置的议案》

      同意92,183,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14,896,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聘请2011年度财务审计师事务所、内控审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77,287,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83.84%;弃权14,896,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6.16%。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冠雄律师和肖泽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正本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办公室,电子文档请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3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1)第065号

      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日上午9:30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冠雄律师、肖泽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6月2日上午9:30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福成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2,183,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9%。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 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 审议《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 审议《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 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 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 审议《公司肉类制品分公司火灾损失资产处置的议案》

      同意票92,183,83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 审议《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1) 公司与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计划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票14,896,31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 公司与福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票14,896,31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 审议《聘请2011年度财务审计师事务所、内控审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同意票0股;反对票77,287,521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3.84%;弃权票14,896,31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6.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立华

      经办律师:吴冠雄

      肖泽红

      本所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