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 2011-017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 年3 月7 日、2009 年5 月16日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自然人因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发布公告,详见2009 年3 月7 日和2009 年5 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公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本公司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在2009年5月13日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经国家公安部对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签字均与本公司印章、签字不符的鉴定结果和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决议中董事签字造假的证据。
鉴于商业银行提出本公司提供的物证鉴定书不符合民事案件取证程序,因此本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再次鉴定。2009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再次证明,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签字均与本公司实际不符的鉴定结论。
商业银行于2010年8月25日和2010年10月19日分别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两项起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12日、2010年10月21日分别作出(2009)乌中民二初字第17-3号、(2009)乌中民二初字第18-3号准予商业银行撤回对本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2011年1月6日商业银行通过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公告形式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本公司,即:“2006年1月19日,商业银行与金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因金牛投资逾期未还借款,商业银行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新农开发、冯立社、冯晖对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所欠商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8898873元(利息截至2008年12月21日),共计5889887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1年4月28日本公司正式接到民事起诉状和(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案开庭传票。公司将继续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公司将对此次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