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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暨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行业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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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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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暨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行业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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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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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9 证券简称:圣农发展 公告编号:2011-021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0号文核准,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4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9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840.5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7,144.41万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81号《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11年6月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98070104000025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新增9,600万羽肉鸡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荣华、李丽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