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5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3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1年6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总经理王明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于秀媛女士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同意于秀媛女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副总经理于秀媛的辞职申请、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同意其辞职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于秀媛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于秀媛女士简历见附件一)。于秀媛女士经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担任董事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议股东高宝林提名补选的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补选于秀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其行使董事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案(草案)》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章程》全文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开立账户。公司同意将上述账户设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决定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所使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3,710.21 万元,其中:原甲酸三甲酯/三乙酯扩建项目置换金额为2,592.18万元,苯并二醇新建项目置换金额为827.30万元,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置换金额为290.73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上第2-4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附件一:
于秀媛女士简历:
于秀媛,女, 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会计师。1982年参加工作,曾任临淄石化机械厂记账员、淄博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淄博万昌富宇置业有限公司监事。于秀媛女士是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宝林先生的妻子,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附件二: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草案)
因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等事项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1、原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8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8万股,于2011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20万元。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28万元。
3、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0,82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4、原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改为: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6、原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原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修改为:
董事人数少于6人时;
8、原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10、原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改为: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至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1、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修改为: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
12、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修改为: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出电子邮件并电话或短信确认收到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13、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报纸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4、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原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修改为: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公告。
16、原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7、原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修改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6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89号文核准,于2011年5月5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8万股,发行价格为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4,5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71,272,858.31元,已于2011年5月10日全部到帐。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 日出具大信验字[2011]第3-0019号《验资报告》,对前述募集资金进行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淄博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淄博支行”)开立账户。公司同意将上述账户设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中行淄博分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号为219511251049,存款金额为131,000,000元,仅用于公司原甲酸三甲酯/三乙酯扩建项目、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在浦发银行淄博支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号为51010155300000862,存款金额为340,272,858.31元,仅用于苯并二醇新建项目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募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与上述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相关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钢、广宏毅可以随时到上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相关银行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上述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5%的,上述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上述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述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7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89号文核准,于2011年5月5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8万股,发行价格为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4,5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71,272,858.31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 日出具大信验字[2011]第3-0019号《验资报告》,对前述募集资金进行验证确认。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规模 (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实施 周期 | 核准文件号 |
| 1 | 原甲酸三甲酯/三乙酯扩建项目 | 9,600 | 9,600 | 12个月 | 淄发改项审(2010)114号 |
| 2 | 苯并二醇新建项目 | 8,800 | 8,800 | 12个月 | 淄发改项审(2010)115号 |
| 3 | 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3,500 | 3,500 | 12个月 | 淄发改项审(2010)116号 |
| 合 计 | 21,900 | 21,900 |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预先垫付的资金。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工期较紧,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开始启动募投项目的建设。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1]第3-0117号),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为3,710.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
| 建筑工程 | 设备及安装 | 土地 | 其他 | 合计 | ||
| 1 | 原甲酸三甲酯/三乙酯扩建项目 | 30.00 | 1,734.89 | 807.30 | 20.00 | 2,592.18 |
| 2 | 苯并二醇新建项目 | 807.30 | 20.00 | 827.30 | ||
| 3 | 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269.10 | 21.63 | 290.73 | ||
| 合计 | 30.00 | 1,734.89 | 1,883.70 | 61.63 | 3,710.21 | |
三、募集资金置换方案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公司决定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所使用的自筹资金共计3710.21 万元,其中:原甲酸三甲酯/三乙酯扩建项目置换金额为2,592.18万元,苯并二醇新建项目置换金额为827.30万元,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置换金额为290.73万元。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1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通过了上述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所使用的自筹资金的方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公司以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3,710.21万元,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3710.21万元。
六、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1]第3-0117号)。该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钢、广宏毅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同意万昌科技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8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18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公司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以上第1、第3-5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6、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1年5月19日、2011年6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1年6月27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4: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人:张国昌、逄增志
联系电话:0533-2988888
传真:0533-2091578(传真请注明:转公司证券部)
邮编:255068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五、备查文件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附件: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1年6月28日召开的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序号 | 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1 | 《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2 | 《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3 | 《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 4 |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 5 |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6 | 《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 7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8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期限:
注: 1、表决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请表决人在所表明意见的相对应栏内划“√”。多填、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9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1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景坡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3710.21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