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0,895,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6月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8号文核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00万股,并于2010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3,722.76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8,322.76万股。
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及其控制的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佳源有限公司,茅惠新的近亲属茅惠忠、茅惠根,茅惠忠控制的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茅惠新、陈彦、李军、冯小英、钱毅、王锋、钱建新和张金德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说明:公司董事钱毅先生于2010年9月21日向董事会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张金德先生于2011年4月18日向董事会辞职;
公司2010年度增选的董事高先超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吴敏燕女士和宋明根先生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6月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9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5 %。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 备注 |
| 1 | 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000,000股 | 5,000,000股 | |
| 2 | 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 | 3,500,000股 | 3,500,000股 | |
| 3 | 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925,000股 | 925,000股 | 注1 |
| 4 | 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755,000股 | 755,000股 | 注1 |
| 5 | 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715,000股 | 715,000股 | 注1 |
| 合计 | 10,895,000股 | 10,895,000股 | ||
注1: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茅惠根 | 48.00 | 18.71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冯小英 | 27.00 | 10.53 | 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 钱建新 | 9.90 | 3.86 | 作为公司现任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 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李 军 | 54.00 | 39.74 | 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王 锋 | 18.00 | 13.24 | 作为公司现任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 钱 毅 | 30.60 | 22.52 | 作为公司离任董事,根据相关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 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陈 彦 | 63.00 | 48.95 | 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 张金德 | 36.00 | 27.97 | 作为公司离任高管,根据相关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