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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舶来险种中国“变身”
    2011-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铃

      记者观察

      ⊙记者 赵铃

      

      面对市场上对于“变额年金销售前景”的质疑,保监会相关人士直言,“关键在于积累经验,不在于做规模。”诚然,对于创新动力不足、产品缺乏个性的国内保险市场而言,变额年金产品的推出,长远意义远胜于短期规模。

      就算是在国外市场,变额年金的热销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日本市场,1999 年由ING率先推出变额年金保险,但是该产品推出并没有引起太大波澜。直到2002年,日本监管机构禁止银行出售个人年金产品,而变额年金却不在此限值范围,借助于银行渠道,变额年金才在日本迅速发展起来。

      从变额年金在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轨迹来看,股票市场的繁荣促进了变额年金的发展,产品的发展与股市的起伏息息相关。然而,在2008年的那场金融危机中,变额年金也受到了较大冲击,2008年北美地区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下降15%,管理的资产下降24%,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因对冲成本的急剧上升,造成了巨额亏损。

      这一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在经营变额年金时,首当其冲需要注意的就是风险防范。首先,在产品设计上不能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对保证利益需要合理、

      充分定价,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定价不足;其次,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如银行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再者,对对冲模型和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在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防范,保监会在变额年金试点伊始就开始布局。根据相关暂行办法,保监会对试点公司资质、试点产品类型等进行了控制或限制。如:要求试点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投连险满三年,最近1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超过150%),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并且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以及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等。

      试点公司之一的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也表示,此次并不是完全根据国外市场中流行的变额年金产品简单复制,而是在产品设计中考虑到中国新兴市场的背景,研发了较为贴合中国寿险市场特点的产品,而且,新的产品设计中也考虑了对于金融危机中证券市场大跌风险的规避,以及中国寿险市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此产品的运行规划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策略,其中包括对于市场投资风险、市场交易风险、公司内部流程风险、销售误导风险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