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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完善的证券公司资本监管体系
    2011-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谈伟军 陈代全 王巍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年度科研课题获奖成果选刊

      本文获“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0年度科研课题(证券公司类)”一等奖,原题为《证券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研究》。这里摘要发表其部分内容。

      ⊙谈伟军 陈代全 王巍

      

      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资本充足性是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资本充足性规定应当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

      2、全面性原则:一是须全面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综合确定资本充足性;二是将加强外部监管与提升证券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相结合,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相统一,建立全面的资本监管体系。

      3、逆周期调整原则:资本监管指标应根据金融市场周期性变化作逆向调整。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市场风险状况相应增加或减少缓冲资本要求。

      

      监管架构

      1、第一道屏障: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状况决定了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因此须强化证券公司对其自身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责任。这是有效加强证券公司资本监管的第一道屏障。

      (1)建立审慎的估值方法。对资产价值作审慎评估是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证券公司应建立一套审慎的资产估价方法,以确保资产账面价值及时反映真实价值的变化情况。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必须采用盯市法计量资产价值。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可根据模型结果计量资产价值,但相关模型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和严格的审慎标准,并须经过独立的验证和审核。

      (2)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但各证券公司依据自身风险偏好和业务风险收益状况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指标的情况却参差不齐。因此,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3)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由于经营活动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为确保持续保有充足的资本,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和分级预警标准,对触发预警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4)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和资本补足机制。为加强事前控制,增强风险控制的前瞻性,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极端情况下仍保有充足的资本,风险可承受。当前,在我国证券行业中,仅少部分证券公司建立并实施了压力测试。因此,各证券公司应充分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加快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完善资本补足机制。

      (5)强化风险控制指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风险控制指标的权威性是其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证券公司重要的风险控制指标须经过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甚至报监管机构备案。指标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

      (6)定期、不定期开展回顾测评。随着证券公司经营战略和环境的变化,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性亦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证券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对相关指标开展回顾性测试,对指标的前提条件和作用、预警标准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据此作相应调整。

      对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风险资本的证券公司,还须对采用内部模型法是否持续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条件进行评价。对相关条件未达到要求的情况,须及时按监管规定处置。

      2、第二道屏障:行政监管机构

      (1)不断完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是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实施外部监管的基础。完善的监管指标体系应包括净资本扣减标准及其层级划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标准、杠杆率标准、重要业务监管指标以及监管指标逆周期调整方法等。

      在制定和修改监管指标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并吸取相关教训。此外,为确保监管指标持续有效,监管机构还应定期、不定期进行回顾性测评,并作相应调整。

      (2)强化对风险控制指标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要求证券公司定期以及监管指标达到或超过预警标准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应及时进行分析审核,对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证券公司立即整改。

      (3)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一是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创新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纳入资本监管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二是监管机构在审核证券公司创新业务资格时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挂钩,仅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先行先试,其他证券公司应根据试点证券公司的开展情况,在相关业务的运作比较成熟、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比较完善的基础上才允许从事该业务。

      (4)建立健全行业压力测试和资本补充机制。监管机构应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资本充足性压力测试,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多渠道的证券公司资本补足机制,包括发行次级债、增资扩股、兼并收购以及政府注资等。

      (5)逐步培育市场约束机制。监管机构还应从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管理以及投资教育等方面完善制度,逐步培育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市场约束机制。

      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亦是加强证券公司资本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3、第三道屏障:行业协会、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及投资者

      行业协会、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及投资者可通过自律管理和市场约束促使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

      (1)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负责对证券公司执行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情况及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自律检查,组织风险管理经验交流,并代表证券行业向监管机构就资本监管等问题提交合理化建议。对证券公司违反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的情况,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是增强市场约束的重要一环。审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执业必须客观、公正,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对执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干扰,这是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审计机构应对证券公司财务信息和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认真评估,确保信息可靠。评级机构应在全面掌握一手资料、深入挖掘风险源头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给予中肯评估,坚决避免人云亦云、在已有的错误结论基础上进一步给出错误评估,误导投资者,给予投资者虚假的安全感。

      (3)投资者。证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可为证券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压力,对资本充足性水平过低、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证券公司产生巨大的威慑,从而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水平形成有效约束。

      (报送单位: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