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1-013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新增一项提案提交表决,本公司已履行了相关程序: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持有本公司股份1,680,000,000股,占总股本42%)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名孙玉国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2、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www.sse.com.cn及www.hkexnews.hk网站上披露了《二零一零年股东年会新增提案的补充通告》。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年会(“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并有权在会上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84,869,044股(其中流通股东代表本公司股份1,384, 869,04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4.62%,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卢立勇主持。
一、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501,992,589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282,876,455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101, 992,589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501,992,589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282,876,455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101, 992,589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赞成2,501,992,589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282,876,455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101, 992,589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1,228,423千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为人民币1,233,107千元),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人民币59,992千元,二零一零年末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68,431千元。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建议计提法定公积金为人民币116,843千元。
派发二零一零年度末期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20,000千元。
赞成2,498,194,39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85%; 反对3,718,197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15%;弃权1,282,956,455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98,194,39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96.35%,反对3,718,197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3.65%。
(五)审议及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决议案。
赞成2,501,992,589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282,876,455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101, 992,589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六)选举孙玉国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赞成2,489,412,589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50%; 反对12,580,0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5%;弃权1,282,876,455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89,412,589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87.67%,反对12,58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2.33%。
孙玉国先生的简历及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委任董事应予披露之事项 (其内容于本公告日期仍属真实及准确)请参见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发出之《二零一零年股东年会新增提案的补充通告》。
二、关于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度末期现金股利派发的说明
(一)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A股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派付,H股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派付。本公司向H股股东派发二零一零年度末期现金股利,以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平均基准价港币1.00元兑人民币0.83372元,派发H股股利每股港币0.03598元(含税)。
根据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二零一零年度末期股利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香港交易所做出的公告)。
H股的股利派发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星期二)或之前。
(二) A股股利的派发方法另行公告。
三、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郑燕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五、因本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惯例,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全天停牌。
注: 本公司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根据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