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1—04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011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递交的书面临时提案,提议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受让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作为新增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82,953,9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68%,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第3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股权涉及矿权的公告》,公告刊载于2011年5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会议室召开了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784,006,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784,006,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 0 股。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784,006,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 0 股。
3、关于公司受让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
同意783,451,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反对555,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 0 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