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1—0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82,513.11万元,即每10股派发人民币0.94600元(税前)。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09460元,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514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5日
● 除息日:2011年6月16日
●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1年6月22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11年5月30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1年5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行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82,513.11万元,即每10股派发人民币0.94600元(税前)。
2、发放对象:截至2011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二、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5日
2、 除息日:2011年6月16日
3、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1年6月22日
三、实施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本行对于自然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51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514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460元。
3、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