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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买方尽责到卖方尽责
    2011-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张欢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周翀 张欢 ○编辑 朱贤佳

      

      新股发行改革两年来,市场风险的传导路径极其明确。

      改革在第一年引发了两个新现象:一是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收窄,二是新股开始出现破发。这两个现象直接约束了炒新者和打新者的行为。彼时,由于改革刚刚推出,市场舆论对这一效应的认识还未到位,将责任主要定位于询价机构行为之上——由于监管部门不再干预新股定价,由于新股破发在当时仍属于小概率事件,也由于询价机构均分配售新股,因此询价机构有动机与发行人、承销商联手做高新股价格。不管承认与否,这一阶段的实践揭示出,进一步加大询价机构责任成为必需。

      改革在第二年又引发了一个新现象:以发行中止为表现的询价不足。由于第二阶段改革完善了网下询价机构配售机制,加大了单个机构的询价责任,加之二级市场进入调整期,单个机构巨额、深度被套的情况不断出现,风险由炒新、打新者传递到了询价机构身上。原本看似牢不可破的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利益链条,在现实的吃饭需求面前轰然崩裂。至此,新股市场买方的归位尽责,至少从形式上看已经初步实现了。

      不过,想必不在少数的人仍然认为,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的利益链条短期内仍是牢固的。但是,按照上述风险传导路径,下一个可能受到风险约束的就是发行人和承销商,下一个可能被打破的利益链条,就在二者之间。如果市场继续下行,这一天或许来得较早;如果市场回暖,这一天许会晚来——但下一轮熊市和下下轮熊市中,谁能保证不出现这个新现象?

      因此,新股市场已到了从买方尽责到卖方尽责的大门之前,即便眼下不会越门而过,发行人和承销商也必须为过门做好准备。而且,这种尽责并非为别人负责,而是为自己负责。为自己负责,这是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决策的核心要义。

      如果上述逻辑能够成立,我们就会发现,新股发行改革从买方约束切入,对改革关节和路径的把握是较为准确的;配套措施特别是保持新股充分供应的措施,也是比较得力的。有人担心,再发下去市场会失去吸引力,但却忘记,监管部门没有亲自发行新股,只是授予核准批文,能在恶劣的市场形势中把新股发出,考验的是卖方的实力,敢在恶劣的市场形势中高价发行新股,考验的是卖方的胆量。如果买方的约束继续加强,新股从破发、中止再到发行失败,那就是市场的胜利,是投资者用自己的力量“暂停”了新股发行。

      从买方尽责到卖方尽责的转变,标志着新股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将取得巨大成果,同时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正如投资者在我们的调查中所揭示的:监管部门既然放掉了不该管的事情,则是否更应管好该管的事情。与“放”相比,“管”的工作并不稍显轻松;与新股的“放”相比,相关领域“放”和“管”的工作也并不轻松。

      归位尽责,是我国证券市场从新兴走向成熟的重要一程。截至目前,我们才刚刚看到“各就各位”的一点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