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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1-0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人民币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1年6月20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1年6月29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派发现金股息方案于2011年6月3日获得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3.68亿元之后,公司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13.06亿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述 QFII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

      二、 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1年6月20日

      3、股利发放日:2011年6月29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1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发放。

      四、 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 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363 2959

      传真:86(10)6657 5112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