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
(传真表决)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1-024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
(传真表决)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1年6月30日上午9时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4日
●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大厦6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
●本次会议不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二O一一年第八次会议决议情况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9日发出了召开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提交了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14日上午12时在张家港保税区保税科技大厦六楼公司总部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共有9位董事:徐品云、蓝建秋、高福兴、颜中东、全新娜、彭良波(独立董事)、安新华(独立董事)、杨抚生(独立董事),董事邓永清因出差委托董事高福兴参会并表决。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品云召集和主持。参加表决的董事对提交会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不同意,审议通过了:
1、《关于提名安新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安新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核。通过对提名候选人情况的认真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安新华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存在。”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杨抚生女士、安新华先生为该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候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经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四、同意将上述人员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无异议,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二O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将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股东对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后的2 日内公告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意见。新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将和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报请公司二O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2、《关于提请审议为长江国际10万立方米储罐扩建工程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1-025。
3、《关于提请审议扬子江物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1-025。
4、《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张家港保税区保税科技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2、3项事项。
二、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11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张家港保税区保税科技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时,会期半天;
2、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大厦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2011年6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提名安新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请审议为长江国际10万立方米储罐扩建工程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提请审议扬子江物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1年6月29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点: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大厦6楼
邮政编码:215634
电话:0512-58320358 0512-58320165
传真:0512-58320655
联系人:邓永清、刘露
(四)其他事项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将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股东对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后的2 日内公告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意见。新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将和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报请公司二O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2、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3、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资料将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候选人简历:
安新华,男,1974年出生,管理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首创集团直属公司投资顾问,赛尔网络公司资本运营经理、商务法律主管等职。现任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8年4月30日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安新华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执业律师资格,拥有管理学博士学位。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11年6月3日
提名人关于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要求,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安新华先生的提名人,就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安新华先生目前担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拥有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该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符合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要求。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安新华先生在担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能够履行对公司所负有的以下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没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积极关注公司利益。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四)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
(五)未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八)原则上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到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
(九)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
(十)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十一)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安新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保税科技董事会提名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安新华(签字)
2011年 6月 1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6月30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人姓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1、出席会议 是( ) 否( )
2、是否有表决权:是( ) 否( )
3、分别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1)对《通知》中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通知》中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通知》中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1-025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担保人名称: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
●被担保人名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物流公司”)
●本次担保事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1000万元,其中:⑴ 由公司担保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一年;⑵ 由长江国际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
本次担保事项将提交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上市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情况:(1)上市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8000万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发生的相互担保累计金额为2300万元,上述担保总额10300万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7.54%。 (2)上市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授信额度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和美元1500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发生的相互担保授信额度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68亿元和美元1000万,上述担保授信额度总额人民币7.68亿元、美元2500万。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子公司长江国际以独资形式建设9#储罐区,建设规模为10万立方米储容,项目建设总投资12197.7万元,由长江国际自筹,其中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8000万元,申请由本公司进行担保。
2、为了进一步拓展扬子江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务业务,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业务平台,扬子江物流公司拟向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保税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由长江国际提供相应担保。
综上所述,本次担保事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1000万元,其中:⑴ 由公司担保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一年;⑵ 由长江国际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
上市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情况:(1)上市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8000万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发生的相互担保累计金额为2300万元,上述担保总额10300万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7.54%。 (2)上市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授信额度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和美元1500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发生的相互担保授信额度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68亿元和美元1000万,上述担保授信额度总额人民币7.68亿元、美元2500万。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000007928;法定代表人:徐品云;注册资本:21391.5986万元;经营范围:生物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网络应用开发;港口码头、保税物流项目的投资;其他实业投资。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30,004,296.03元;负债总额:641,220,230.0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74,050,806.26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346,452.55元。
2、长江国际基本情况
长江国际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92000000534;法定代表人:徐品云;注册资本:1.08亿元;经营范围:区内管道装卸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经营)、货物中转、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公司直接持有其股份9800万元,占总股份的90.7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服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1000万元,占总股份的9.26%,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股份99.19%。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长江国际资产总额:498,077,043.57元;负债总额:247,503,879.34元;净资产250,573,164.23元;2010年度净利润74,643,939.98 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长江国际基本情况同上
2、扬子江物流公司基本情况
扬子江物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92000000948;法定代表人:蓝建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与物流有关的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文体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机械设备、矿产品(煤炭除外)的购销。(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本公司持有70%的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持有30%的股权。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扬子江物流公司资产总额306,254,227.44元;负债总额:253,707,335.42元;净资产52,546,892.02元;2010年度净利润2,593,100.19元。
上述被担保人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担保事项;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1、为长江国际10万立方米储罐扩建工程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彭良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同意。
独立董事杨抚生:该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同意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安新华:长江国际储罐扩建为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扩大提供基础,同意担保。
2、为扬子江物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彭良波: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同意贷款,但需按规定使用。
独立董事杨抚生:为扬子江物流发展上规模考虑。同意,但要注意防范风险。
独立董事安新华:对于流动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3亿元,具体为:2010年本公司为长江国际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8000万元提供担保,该事项由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2010年外服公司以其所属土地为长江国际向银行长期贷款中23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事项由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0-019、临2010-014、临2010-015、临2008-033、临2008-030登载于2010年4月29日、2010年4月14日、2008年9月16日、2008年8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授信额度累计金额:人民币7.68亿元,美元2500万,其中:⑴由本公司担保人民币2亿元和美元1500万;⑵由长江国际担保人民币5.68亿元和美元1000万。担保期限一年,该事项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13、临2011-014、临2011-017登载于2011年4月7日、2011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公司无逾期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目录
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