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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说明
    2011-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以及外部的历史契机

      当前,随着全流通形势下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紧密相连,大股东、管理层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动机也大大增强,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现象。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成为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

      内幕交易问题也引起了中央纪委的高度关注,中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中将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作为落实上述分工方案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

      (二)良好的试行基础及市场的明确预期

      自2008年起,我会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率先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开始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我会开始着手草拟《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框架,并向所有辖区派出机构征询意见。以此为契机,广东、江西、广西、河南、新疆等辖区先后主动在各自辖区内开始推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为总结阶段性成果和情况,2009年12月,我会专门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施行情况召开了专题会并选择性地扩大试点辖区,有序推行。2010年7月,结合对试点的摸底情况,我会要求各辖区全面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截至目前各辖区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均已建立登记制度,部分证监局还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保障执行的一套制度措施,如组织联席会议、联合发文等。制度的施行在监管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并为内幕交易稽查办案工作提供了有效的证据线索。试点的有序扩大、稳步推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明确的市场预期。

      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十六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即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其知悉该等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他们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同时,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也不同。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仅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主体

      《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实际上是对《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化规定,有上位法依据,且在实际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他方均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义务。